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35號
SLDV,101,重訴,235,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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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李秀雲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被   告 李繁治
      林惠明
兼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惠龍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惠明
被   告 李後根
      李志宏
      李志隆
      李科禧
      李科練
      李仲凱
      呂國輝
      陳瑞玄
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忠
被   告 柯慶福
      呂素珍
      林榮輝
      林谷峰
      李文良
      李良村
      李萬居
      李信雄
      李金池
      李文雄
      李春益
      李全益
      李全發
      李全春
      李子龍
      李子鵬
兼上12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清長
被   告 邱進發
      邱進財
      邱金滿
      宋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5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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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