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 告 李秀雲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被 告 李繁治 林惠明兼上1 人訴訟代理人 林惠龍上1 人訴訟代理人 林惠明被 告 李後根 李志宏 李志隆 李科禧 李科練 李仲凱 呂國輝 陳瑞玄上1 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忠被 告 柯慶福 呂素珍 林榮輝 林谷峰 李文良 李良村 李萬居 李信雄 李金池 李文雄 李春益 李全益 李全發 李全春 李子龍 李子鵬兼上12 人訴訟代理人 李清長被 告 邱進發 邱進財 邱金滿 宋生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2月25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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