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08號
原 告 許思萱
訴訟代理人 陳俊興
被 告 曾子馨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被 告 曾國良
曾俊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曾童春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曾子馨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 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子馨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本院101 年度湖調字第56號卷第45頁),本件訴訟於 101 年5 月11日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 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 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曾子馨本人承受訴訟,續 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