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9號
SLDV,101,訴,79,201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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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華榮男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被   告 華明坤
      華明乾
      華明新
      華明皇
      華明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調訴字第1 號撤銷調解 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 題,經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調訴 字第1 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511 號民事 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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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