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37號
SLDV,101,訴,1437,2013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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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37號
原   告 張妙玉
被   告 黃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原告其餘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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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