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6年度,876號
TPEV,106,北司調,876,201708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從龍等間聲請回復原狀等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葉從龍就門牌號碼為臺北 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 樓之不動產所有權原應繼 承之應有部分,於民國105 年8 月6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 為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11月18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撤銷;相 對人葉某應將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 所有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