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郭士豪
具 保 人 郭紫涵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102年度執字第609號),經
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郭紫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紫涵因被告郭士豪犯公共危險案件 ,經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將被告釋放。茲 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爰依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2 萬 元,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被告業經釋放,而被告因該案經 本院以101年度湖交簡字第514號案件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 於執行中對被告之居所送達執行傳票,經合法送達後,被告 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聲請人遂對被告執行拘提,亦經拘 提無著;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 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通知、送達 證書、聲請人拘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0月24 日新北檢玉戊102執助2844字第34309號函所載拘提無獲報告 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依法通知 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業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