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2年度,312號
SLDM,102,審附民,312,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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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李國盛
被   告 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玫秀
      張育誠
      黃筱甯
上列被告因勞務糾紛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依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程序繫屬 中為前提。
二、本件原告李國盛對被告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玫秀張育誠及筱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係針對原 告與被告間之勞務糾紛請求損害賠償,然經本院依職權向本 院分案室查詢結果,並無任何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案件 繫屬本院,亦有本院卷附前案資料查詢表足參,是本件被告 既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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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