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李國盛
被 告 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玫秀
張育誠
黃筱甯
上列被告因勞務糾紛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 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依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程序繫屬 中為前提。
二、本件原告李國盛對被告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玫秀 、張育誠及筱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係針對原 告與被告間之勞務糾紛請求損害賠償,然經本院依職權向本 院分案室查詢結果,並無任何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案件 繫屬本院,亦有本院卷附前案資料查詢表足參,是本件被告 既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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