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6年度,866號
TPEV,106,北司調,866,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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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許義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之設籍人間聲請遷讓房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 第2 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以「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 00弄00號2 樓之設籍人」為相對人,然未提出相對人之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致難以確定相對人究為何人及其當事人能力 ,而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資料,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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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