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游仁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妗虹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77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拾陸萬陸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零
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