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77號
KLDV,102,訴,377,201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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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游仁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妗虹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77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拾陸萬陸仟零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零
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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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