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暨反訴被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被 告暨反訴原告 觀之林&德安家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旻嘉訴訟代理人 李國進 許秀華 吳金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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