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95號
KLDV,102,訴,295,2013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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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觀之林&德安家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旻嘉
訴訟代理人 李國進
      許秀華
      吳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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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