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20號
KLDV,102,補,520,2013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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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鄭天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翊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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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