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17號
KLDV,102,補,517,2013111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陳美英
被   告 孫渼雲(原名孫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渼雲(原名孫美
  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孫渼雲(原名孫美雲)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0,000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885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