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13號
KLDV,102,補,513,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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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送達代收人 張雯婷
被   告 建華船務有限公司(KANWAY SHIPPING LTD.)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正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昆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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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