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99號
KLDV,102,補,499,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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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簡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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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