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小字第1993號
上 訴 人 黃明松即絕妙好色全彩印刷社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馳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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