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8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李明枝
複 代理人 張文寧
被 告 周奕男
周繼新
胡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慧惠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附表】
┌──┬─────┬─────────────┬─────────────┐
│編號│ 尚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期 間 │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
│ │ │ (民國) │ │ (民國) │ │
├──┼─────┼────────┼────┼────────┼────┤
│ ① │ 78,733元 │自102 年3 月2日 │ 1.83% │自102 年4 月3 日│0.183% │
│ │ │至102 年9 月1 日│ │至102 年9 月1 日│ │
│ │ ├────────┼────┼────────┼────┤
│ │ │自102 年9 月2 日│ 2.83% │自102 年9 月2 日│0.283% │
│ │ │至清償日 │ │至102 年10月2 日│ │
│ │ │ │ ├────────┼────┤
│ │ │ │ │自102 年10月3 日│0.566%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