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613號
KLDV,102,司繼,613,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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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王徵文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敏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路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9
  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敏夫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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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