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875號
KLDV,102,司促,11875,2013112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75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倪文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8月30日書立MONEY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息百分之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
    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元千分之2按
    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4年7月12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38,271元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