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裴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
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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