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榮維
李茂平
王秀樺
一、債務人王秀樺、李茂平、李榮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榮維於民國(下同)93年間至97年間邀同債務
人李茂平、王秀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86,908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
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榮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417,58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茂平、
王秀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秀樺、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17586│茂平、李榮│6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維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秀樺、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7586│茂平、李榮│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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