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745號
KLDV,102,司促,11745,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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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榮維
      李茂平
      王秀樺
一、債務人王秀樺李茂平李榮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榮維於民國(下同)93年間至97年間邀同債務
    人李茂平王秀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86,908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
    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榮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417,58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茂平
    王秀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秀樺、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17586│茂平、李榮│6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維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秀樺、李│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7586│茂平、李榮│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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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