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周雄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年20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9,398
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5,198元、已到期之利息3,500元
及違約金7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75,198元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
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
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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