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549號
KLDV,102,司促,11549,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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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張文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7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23元,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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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