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郭建毅
郭順彬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郭建毅、郭順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柒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建毅於民國(下同)88年間至90年間邀同債務
人郭順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75,370元。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債務人不
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建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147,82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順彬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建毅、郭│自民國96年0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47826│順彬 │月18日起 │ │四二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建毅、郭│自民國96年0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7826│順彬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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