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33號
KLDV,102,司促,10833,2013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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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債 務 人 徐光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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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