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17號
KLDV,102,司促,10817,2013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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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
法定代理人 簡俊能
債 務 人 陳堃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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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