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3號
KLDV,102,司,3,2013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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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嘉榮即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鈞院以100 年 度訴字第436 號判決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且 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禁止出國,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傳喚於民國102年4月29日入監執行刑罰。又聲請人前 經鈞院以100 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選任為超實美國際貿易有 限公司(下稱超實美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進行清算, 並於102年2月18日向鈞院陳報清算完結,然尚未奉核備,恐 後續尚有清算程序必須進行,因聲請人即將入監,實無法完 成清算程序。為此,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2條及民 法第39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准予解任聲請人擔任超實美公司 清算人之責,以保超實美公司之權益云云。
二、按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 務、分派盈餘、虧損或賸餘財產。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 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而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 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113 條分別準用第84條 第1 項、第89條第1、2項及第82條本文定有明文。從而,清 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能認為完結,其職 務亦方才終了。而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將清算人解任 ,則以認為有必要之情形為限。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0年8 月26日以100年度司字第19號裁 定選任為超實美公司之清算人,嗣向本院聲報就任,經本院 於101年2月29日准予備查後,先於101年4月17日向本院聲報 超實美公司清算完結,本院司法事務官及民事庭均認超實美 公司尚有稅費欠繳及帳面累積盈餘未處理,即清算事務尚未 完結,先後以101 年度司司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清算完結之 聲報及以101 年度抗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另聲請 人於101年7月16日向本院聲請宣告超實美公司破產,亦經本 院以101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聲請人再於10 2年2月18日向本院聲報超實美公司清算完結,仍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認超實美公司尚有稅費欠繳及帳面累積盈餘未處理, 清算事務猶未完結,而以102年度司司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



報,聲請人則於102 年6月5日向本院具狀抗告而現繫屬於本 院民事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綦詳,可見聲請人並 未完結其身為超實美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又聲請人固因偽造 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 地檢署)傳喚於102年4月29日執行刑罰,有聲請人提出之基 隆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命令影本在卷可參;然經本院職權調查 其刑罰執行結果,聲請人實未依上開執行命令到案執行,而 經基隆地檢署於102 年6月5日公告通緝迄今,有卷附聲請人 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可稽;且 聲請人前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2 度裁定駁回其清算完結之聲 報及本院民事庭裁定駁回其抗告之理由,均為尚有稅費欠繳 及帳面累積盈餘未處理,清算事務尚未完結,亦如前述;可 見聲請人經本院上開首度裁定駁回其清算完結聲報,並指明 其應執行而尚未完結之清算職務後,仍未積極執行其清算人 職務,復未實際接受上開刑罰執行,僅以經檢察官命令執行 刑罰為由,而聲請解任其清算人之職務。本院審酌聲請人經 選任且就任為超實美公司之清算人迄今將近2 年,聲請人並 已實際進行清算職務,而對超實美公司現務及債權債務關係 暨相關盈餘或資產負債有所瞭解,且針對本院司法事務官10 2年度司司字第1號裁定提出抗告,經本院民事庭受理,迄未 審結,而仍在執行清算人之職務中,本院自不應於此時介入 而解任其清算人職務,致該清算完結之聲請無從被審查;矧 其上開抗告嗣若經本院民事庭認為有理由而廢棄原裁定准其 清算完結聲報核備者,其聲請人職務亦即終了,而無解任其 清算人職務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超實美公司清算人職務仍應 存續。從而,其聲請解任清算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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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嘉榮即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