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39號
KLDM,102,訴,39,2013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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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仁
      01
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律師
被   告 謝煌璿
      02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周恆富
      03
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林志鵬
      04
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律師
被   告 黃誌婚
      05
選任辯護人 邱姿瑛律師
被   告 李依靜
      06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陳宏章
      07   國民
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
被   告 陳宏竣
      08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蘇政綸
      09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
被   告 黃富進
      10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李琳萱
      11
選任辯護人 吳佩真律師
被   告 李玉雯
      12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318、14262、2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確有應再行調查 之處,無法逕予結案,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藍 君 宜
陳 怡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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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