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萍
具 保 人 詹慶隆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慶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慶隆因被告王淑萍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偵查中以 101 年度聲羈字第29號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予以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 第14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其戶籍地址並未變 動,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執行檢察官乃對其「臺北市○○ 區○○街0 號」住所及「基隆市○○區○○○街0 巷0 ○0 號」居所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惟 均無所獲等事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收據、刑事被告保證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3 紙、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 份(最後拘提期限為102 年10月4 日) 等附卷可稽。又被告曾聲請暫緩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罰,並經 執行檢察官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7 月19日基檢 達甲102 執聲他920 字第15808 號函覆礙難准許,顯見被告 確已收受執行傳票;而被告於102 年10月5 日雖因另案遭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然其於102 年10月21日即經當庭 釋放出所,竟遲至102 年11月1 日仍未到案執行,此觀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2 年11月1 日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即明,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疑。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本件保證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