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2年度,1430號
KLDM,102,基簡,1430,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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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基簡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震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4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震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 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所載「行動電話1 支」,應予更正為 :「行動電話1 支(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1 張,該行動電話業已返還被害人,SIM 卡則遭鍾震南丟棄 )」。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所載「遂徒手竊取上開行動電話,得 手後,即將所竊得......」,應予更正為「遂徒手竊取上開 行動電話得手,並於次日(同年月8 日)18時許,將所竊得 ...... 」。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四)所載「7 幀」,應予更正 為「5張」。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通聯調閱查詢單、基隆市警察局 第一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為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且其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 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要非可取;又被告前不多時亦 因他人門扇未關,乘隙入內竊取財物而遭本院判刑,有本院 102 年度基簡字第800 號判決書1 份可參,仍不知痛改前非 ,旋於本案再犯類似態樣之竊盜行為,顯見其並未有悛悔之 心,惡性尤甚;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 告本件竊得之手機雖價值約7,000 元許,惟遭查獲後已由被 害人領回,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被害人所受之 實際財產損失非鉅;另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 而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詳見偵查卷第4 頁被告警詢受詢問 人欄);再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懿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011號
被 告 鍾震南 男 4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 巷000 號
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鍾震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於民國 102 年9 月7 日2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0 號之「 建成傢俱行」內,見吳淑鈺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置放在櫥櫃 上,遂徒手竊取上開行動電話。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行動 電話攜往址設基隆市七堵區福二街某網咖內,以新台幣(下 同)1000元之代價變賣予不知情之友人秦盛德。嗣經吳淑鈺 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鍾震南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吳淑鈺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證人秦盛德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7 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第1 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檢察官 蕭擁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叔麗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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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