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侯清利 侯景鴻 侯金德 上列三人送達住所:嘉義市○○○路000號上 訴 人 侯彥博 侯柏青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侯三合兼法定代理人 侯海蠣被上訴人 侯木奏 侯慶章 侯承孝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淑如被上訴人 侯正國 侯安川 侯福教 侯宏哲 侯耿維 侯國林 侯能宗 侯國賢 侯太郎 侯順嘉 侯愠榮 侯成映 侯仁信 侯志憲 侯瑩燦 侯建宇 侯永耀 邱永慎 侯進益 侯守安 侯守旺 侯守展 侯智明 侯太山 侯泰寬 侯永成 侯嘉隆 侯文欽 侯木榮 侯木興 侯木發 侯粟 侯燕非 侯添丁 侯文正 侯振民 侯耀震 侯火盛 侯永在 侯永棟 侯永豊 侯錦𨯌 侯明仁 侯勝欽 侯彰禧 侯仁傑 侯政興 侯至侃 侯擇山 侯基文 侯金日 侯清地 侯福分 侯福財 侯福 侯水山 侯正男 侯桂森 侯茂男 侯金地 侯俊田 侯育欽 侯育昇 侯俊河 侯優盛 侯樹木 侯阿尚 侯國雄 侯國賜 侯石村 侯瑞堂 侯凱勝 侯哲勇 侯啟東 侯建安 侯賢龍 侯穎霖 侯照雄 侯銘讚 侯銘璋 侯海鰻 侯東仰 侯東敬 侯金桐 侯長吉 侯文旭 侯國鐘 侯國輝 侯皆得 侯水富 侯冬賢 侯明順 侯明哲 侯水盛 侯水賀 侯水福 侯水池 侯清溪 侯清源 侯清淮 侯旭昇 侯金川 侯茂森 侯清山 侯清連 侯國隆 侯玉川 侯勝男 侯成營 侯春木 侯永順 侯順安 侯清一 侯春季 侯國明 侯國良 侯清榮 侯啟助 侯平福 侯名原(即侯耀霖之繼承人) 侯義隆 侯信男 侯明智 侯明利 侯林波 侯榮吉 侯伯謀 侯泰上 侯泰榮 侯博文(即侯至英之繼承人) 侯博仁(即侯至英之繼承人)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秋鳳被 告 侯奇良 侯水龍 侯桂園 侯水金 侯桂林 侯金地 侯啟明 侯啟松 侯樹木 侯金江 侯木上 侯賦宗 侯錦輝被上訴人 侯俊宇 侯明地 侯金樹 侯聖德 侯瑞宗 侯瑞發被上訴人 侯棋倫 侯宗佑 侯淳元 侯協昌 侯資偉 侯穇佑 侯水南 侯焜堂(即侯阜鄉之繼承人) 侯焜祥(即侯阜鄉之繼承人) 侯慶麟 侯鈺璽 侯豐銘 侯國林 侯東明 侯冬烈 侯杉本 侯文雄 侯文谷 侯文義 侯陽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之訴,對本院102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9,52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519,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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