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王建國
訴訟代理人 王福良
被上訴人 陳奇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奇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16,394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