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61號
CYDV,102,訴,661,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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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   告 蕭世英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 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 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同法第2條第2項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聲請拍賣其債務人之不動產,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院貴101司執弘字第32950號進行拍賣法 拍屋公告標別2財產所有人黃宏全之房地產強制執行拍賣。 財產所有人黃宏全之房地產強制執行拍賣,被告等未據實向 法院陳報該拍賣標的之實際現況及不實登載拍賣公告執行標 的物之持分內容,致使原告受蒙騙多耗損1,247,788元標購 該拍賣物。被告等嫌涉及已犯有刑法第211條從事業務之人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及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之罪。及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 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 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 價額等。
三、查原告起訴時,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 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被告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等 情,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2紙在卷可佐。再本件依 原告所提相關證據資料,其內容既無兩造合意關於其等間協 議而生之訴訟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其他得由本院管轄 之依據,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自屬有管轄 權之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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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