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梁永新
被 告 經國新城J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住戶大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住戶大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經 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於 102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