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劉素女
劉素梅
劉素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延榮
視同上訴人 楊錦花
劉怡君
劉延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86,51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
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