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65號
CYDV,102,訴,365,20131121,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來學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葉碧雲
      葉極
      葉光輝
      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7,471元〔即(15.6平方
公尺+65.74平方公尺)8,083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