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大合順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邱月娥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歐秋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93,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