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高豐五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木村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律師
被 告 福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45,5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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