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241號
CYDV,102,繼,1241,201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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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唐秀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唐添順(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0鄰○○路
00巷00弄0號)於102年9月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
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
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
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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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