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李盞
林宏嶽
林宏瑞
林家沄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金源(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P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鄰
○○街00巷00號)於102年9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
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康存真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