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1082號
CYDV,102,繼,1082,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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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劉李紡
      劉秀英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李紡劉秀英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聲請人劉淑芬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李紡劉秀英劉淑芬分別為 被繼承人劉永升之母親、姐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劉永升 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死亡,聲請人願拋棄繼承之權利,爰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二、經查:
㈠被繼承人劉永升於102 年8 月9 日死亡,聲請人劉李紡、劉 秀英為被繼承人劉永升之母親、姐姐,為法定繼承人,有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劉李紡劉秀英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㈡至於聲請人劉淑芬係被繼承人劉永升之姐姐,僅在家事聲明 拋棄繼承權狀聲請人欄列名為聲請人,然未親自簽名,亦未 蓋章,更未提出印鑑證明,經本院於102 年10月14日通知聲 請人劉淑芬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其印鑑證明,並在 聲請狀蓋章,該通知於102 年10月22日寄存聲請人劉淑芬住 所地警察機關,於102 年11月1 日生發送達效力,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乃聲請人劉淑芬逾期並未補正,故聲請人劉淑 芬聲請拋棄繼承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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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