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45號
CYDV,102,消債更,45,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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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蔡森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 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美娟
附表:
(一)預納聲請費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1,380元(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 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7人10份34元=2,380)。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三)陳報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要求之協商方案及協商不成立之理由為何。(三)債權人清冊部份:
1、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以核對目前積欠各債權 金融機構之債權金額)。
2、請提出各債權人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中並未



有任何債權金融機構資料)。
(四)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1、提出每月必要支出所列各項支出之實際支出證明(如房屋 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手機費繳費證明、醫療費用單據 等)。
2、另扶養費部份,應提出扶養費支出之詳細明細表及實際支 出證明,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並請陳報聲請人長子之生 母齊秀月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 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 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若未支應 長子扶養費,並請以書面說明未支應之理由為何),如有 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蔡茗家財產及收入狀況(應提出其他土地 、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 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 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茗家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國民 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幼兒教育補助、老農 年金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 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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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