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3號
原 告 高珮樺
高維瑄
高玉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複代理 人 陳中為律師
被 告 高順章
高順彬
高永諒即高順能
蔡高美子
高清池
高秀子
曾士憲
曾家樺即曾月霜
曾芳梅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3日內提出高順源、高清池、曾士憲、曾家樺之除戶及最新戶籍謄本,並於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曾榮讚所立代筆遺囑內所載坐落嘉義市○○○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重測或分割增加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所有人由被繼承人高榮讚移轉至目前登記所有人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之歷次文書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