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218號
CYDV,102,家聲,218,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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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許炎華
關 係 人 許佑任
      許展毓
      許雅琪
      許文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之許雅琪許文馨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佑任(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許雅琪(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許宏如之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許展毓(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許文馨(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許宏如之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許乘豪(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許雅琪(87年1 月22日生)、許文馨(89 年1 月26日生)之祖父,未成年人之父母相繼於102 年過世,聲 請人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因涉及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 代理之規定,請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選任許佑任許展毓 為未成年人許雅琪許文馨之特別代理人,以處理許宏如之 遺產分割協議事件。
二、按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 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 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 不在此限。」;次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 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 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同意書2 份為憑,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審酌聲請 人請求選任為未成年人許雅琪許文馨特別代理人之許佑任許展毓,為未成年人之叔叔,係被繼承人許宏如之弟弟, 於聲請人所述辦理遺產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亦無不適 或不宜擔任未成年人許雅琪許文馨代理人之消極原因,許 佑任、許展毓皆同意分別擔任未成年人許雅琪許文馨之特 別代理人,且許佑任許展毓與未成年人間之親屬關係密切



,堪認由許佑任許展毓擔任未成年人許雅琪許文馨於辦 理被繼承人許宏如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對其權 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準此,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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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