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137號
CYDV,102,婚,137,2013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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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林榮堅
被   告 陳美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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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