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林榮堅
上列當事人林榮堅與被告陳美愛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