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9號
CYDV,102,勞訴,9,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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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賴華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件原告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8月2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所提起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 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著有規 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依如主文所示之行政爭訟程序確 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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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宜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