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原 告 翁國基被 告 翁國材 翁國輝 翁國基(翁元亨之子與原告同名) 翁國禎 曾翁嘉微 翁幼齡 翁嘉齡 許秀卿 翁旭惠 翁予欣即翁雅莉 翁雅琳 翁國士 翁國當 翁國鍠 翁嘉敏 翁喜香 鄭翁嘉麗 翁嘉珍 翁嘉梅 翁嘉津 許麗珠 翁慎一 (70年4月4日遷出日本,現應受送達處 蔡錦雯 蔡佳伶 蔡宜樺 蔡文峯 陳炳坤 洪瓊華 洪明華 (75年5月18日遷出日本,喪失國籍79 洪宏基 洪宏仁 謝翁滿 蘇乾坤 蘇榮貴 蘇裕盛 蘇裕幸 蘇淑櫻 蘇淑卿 翁雅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第四行及第五行內關於「義竹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六桂段」。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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