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28號
CYDV,100,訴,328,20131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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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侯尚余(兼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
      卓李蔚嫻(即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4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 7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 8日送達原告侯尚余,於同年10月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卓李蔚 嫻,並於同年10月19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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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