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120號
CYDM,102,聲,1120,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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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玫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
度緩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牌皮帶」貳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鄭玫芳因犯 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516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仿冒CHANEL皮帶」共2條沒收等語。二、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516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後經職 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屬駁回再議確 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 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101年度緩字第1168號卷第2 至4頁)。又如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 示之商標圖樣,係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此 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紙附卷可參(見緩 字第1160號卷第3頁)。而扣案之仿冒上開商標圖樣皮帶2條 ,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品,此有鑑定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10頁),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與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紙及照片4張在卷可查(見警卷第12至17頁), 是上開扣案之仿冒CANNEL皮帶2條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 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意旨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請求宣告沒收,然上開仿冒物既為前開義務沒收之物, 不論是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需依法宣告沒收,聲請意旨 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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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