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72號
CYDM,102,聲,1072,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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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玉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0年度速偵字第487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捌張、帳冊壹本及六合彩開獎號碼單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玉綢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268 條之賭博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年度速偵字第4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簽單8張、帳冊1本及六合彩開獎號碼單1 張等物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及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 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 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 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 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考)。三、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後段之賭博罪 ,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 48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4737號駁回再議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 偵卷第15頁、第21頁,本院卷第3至4頁)。而扣案之簽單8 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扣 案之帳冊1本及六合彩開獎號碼單1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 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 第6頁),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 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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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